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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合规经营是不可忽视的。背景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于11月28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安排。同时,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等13个部门共同发布了2018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37个试点城市(地区)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参照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对尚不满足通知监管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2019年3月31日前继续按过渡期内监管安排执行。 法律适用关系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里的“国家有关规定”和《通知》很好地衔接起来,即《电子商务法》为《通知》的实施提供了上位法依据。《通知》则指明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的具体要求。根据法律适用的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但不能完全认定《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跨境电子商务是特别法。因为有些行为这些法律没有规定,如广告活动、价格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等。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如《广告法》、《价格法》等。 个人代购 个人代购一般是买好货以后,要么通过旅检渠道进来,要么通过快件或邮递渠道邮递进来。海关都有相对应的监管政策。这次新政出台后,对跨境电商企业等参与主体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境内办理工商登记,具备相关运营资质,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质量安全保障等制度也较完善。 海关监管代码 不同于一般贸易(监管方式代码0110),“直购进口”(监管方式代码9610)采用“清单核放”模式通关以个人快件和邮寄物形式配送进口商品。“网购保税进口”(监管方式代码1210)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适用上海、北京、沈阳等37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地区)。“网购保税进口A”(监管方式代码1239)按《清单》尾注中的监管要求执行,非上述37个试验区的城市(地区)适用。 消保维权责任 跨境电商企业与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保障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企业承担消费维权责任,包括商品信息披露、退换货、不合格或缺陷商品召回以及赔付责任等。平台建立消费纠纷处理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平台须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提醒告知义务 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但这并非说企业和平台免责,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并按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质量安全风控 跨境电商企业和平台建立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包括收发货质量管理、库内质量管控、供应商管理、及时发布商品风险监测信息和预警信息等。当商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或问题时,企业应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销售商品并妥善处理,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并及时报告海关等监管部门。平台做好相应的督促工作,对不采取主动召回处理措施的企业,可采取暂停其跨境电商业务的处罚措施。 海关实施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商品销售前实施检疫,对质量安全高风险的商品发布风险警示并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责令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市场监管部门则建立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依法实施商品召回,督促企业和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 质量追溯体系 跨境电商企业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须建立健全网购保税进口商品质量追溯体系,追溯信息至少涵盖国外启运地至国内消费者的完整物流轨迹。企业能向海外发货人、商品生产商等上游溯源。 线下自提模式 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意味着经营线下展示(体验)店的跨境电商企业或平台须严格区分网购保税进口商品与一般贸易进口完税商品,限制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线下展示(体验)店直接提货。 虚假交易风控 跨境电商平台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打击“虚假交易和二次销售”的同时,对通过跨境电商刷单的行为进行监控。 监管部门 1.市场监管部门 一是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实施查处。因此,对已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行再次销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二是对再次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吊销营业执照。 2.海关 一是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二是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同时,在全国平台共享企业信用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三是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做好行刑衔接。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按走私违规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