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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用才合理职工教育经费如何用?为了提升公司的整体形象,公司计划安排高管到国内知名的商学院培训MBA课程,三年支出接近200万,要求财务在职工教育经费列支并在所得税前扣除该费用。 财务人员多次为此事到税务局沟通,都没有成功。 公司董事长亲自找税务局领导沟通,要求税务局同意公司在税前列支该费用。董事长的意见是,公司高管属于公司的职工,商学院提高的培训属于公司的教育支出,公司在工资总额的15%内报销该费用,所以该费用应该在所得税前列支。 税务局的领导很理解董事长的想法,肯定了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加强对高管培训的重要性,但同时也指出,职工教育经费属于专项资金,要公平地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严禁挪作他用。 税务局领导继续说:贵公司的高管培训项目,已经超出了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范畴,关于使用范围,税法用的是列举法,没有列举到的基本不予在税前扣除;不能从字面去解释税法,要深入税法约束的场景理解税法的内涵及意义,贵公司就是犯了从字面解释税法的错误;税务局对企业财务进行税法知识的培训,基本能达成税法、税务干部、企业财务,三者对税法条文理解的信息对称,但无法确保企业董事长/总经理也能达成一致,希望公司能理解财务的难处,在公司利益与国家利益平衡的节点上,国家利益至上,这也是税法的基本思想;出现问题公司领导到税务局交流是税务局非常喜欢的态度,我们会达成思路的一致,在特定的倾向下,也会协助企业进行一些安排,降低税务成本对企业经营的影响;税务局建议贵公司从公平、成本等角度重新布局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贵公司的高管培训计划涉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建议贵公司三思而行。 税务局领导找来了《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与董事长现场交流了意见。董事长多云转晴。公司董事长当即表态,接受税务局的建议,重新安排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两人握手告别。 回到公司,董事长组织对职工教育经费的使用按财建〔2006〕317号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三年规划,该计划同步送交税务局,得到税务局的表扬。具体计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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