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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返利采用商品折扣方式兑付的财税处理方法研究

一、研究企业业务基本情况:

某企业在2020年向供应商ABC公司累计采购商品含税价5650万元,按当时签订的合同约定,返利的金额为购货金额的为5%,金额为282.50万元,已知企业与供应商ABC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1年3月返利兑付,企业向ABC公司购货金额339万元,实际支付56.50万元,ABC公司开具的发票为甲产品数量5000,金额0.06万,税额39万元,价税合计339万元,再另开一栏折扣项,金额为-250万元,税额为-32.50万元。整体发票最终反映的金额为50万元,税额为6.50万元,价税合计为56.50万元,企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

二、常规的处理及主要缺陷:

第一、常规的处理:

将甲产品直接按100元的单价入库,数量为5000个,库存金额为50万元,而商品的实际价格600元,直接导致将甲产品的单价直降500元。

借记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5万元,贷应付账款 56.5万元,借应付账款56.5万元,贷银行存款56.5万元.

第二、常规处理的缺点:

1、为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第一财务核算原则进行财务处理.

2、人为地改变了产品的库存成本价。

3、在后续的存货发出中,无论采取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均对当期的损益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为企业操纵利润空间留下了可能。

4、仅仅是按其外在形式展现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处理,没有还原企业真实的业务.。

5、为后续财务分析,经营业绩考核均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三、相关财务及税务处理的依据

第一、从财务层面

从财务上看,返利是累计采购数量达到一定的数量后,供应商给予的奖励,企业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相应的合同资产,按企业实际销售的商品冲减企业的销售成本,而企业尚在库仍未销售的商品的部分应在实际销售时才能冲减企业的销售成本。具体财务处理如下:

1、确认返利时:借记合同资产,货:主营业务成本<采购商品已销售部分>、库存商品--差价<采购商品未销售部分>

2、实际收到返利商品时:借记库存商品,贷记合同资产

第二、税务层面

从税务层面来看,如供应商是实物返利,且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不开具发票,则企业后续销售返利商品时将承担全额的增值税额,所以无需将购进前期商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为其不符合财务的配比原则.

在税法上,赠品分为有偿赠送及无偿赠送,其中有偿赠送实际是企业正常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无需认为是视同销售需交纳增值税,而无偿赠送很显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无关,属视同销售行为,所以返利的本质来说正因为是累计采购达到一定的量才能享受返利,实际是一种因果关系,故它是属有偿赠送的范畴的,供应商无法向企业提供任何发票,

四、研究结论

综合常规处理的缺点及返利业务的实质来分析,以折扣方式的返利,应属于两个个业务综合体,也就是正常购进商品及正常对前期购进商品返利,所以其处理应为:

1、商品购进按正常的价格入库,故甲商品的入库单价格应为未税600元,价税合计为339万元,财务处理为借记库存商品3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万元,贷记应付账款339万元。

2、发票折扣项的财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282.50万元、贷记:合同资产25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2.5万元。

五、本处理方法达成的目标

第一、与常规处理对供应商的结果相同,对税收的处理一致。

第二、真实的反映了企业真实的业务,符合现行会计制度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克服了按常规处理方式出现的种种弊端,有利于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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