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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合同负债与预计负债具有本质的不同

政策解读——合同负债与预计负债具有本质的不同

2021-07-06 17:25·实用财税最前沿

一、合同负债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如企业在转让承诺的商品之前已收取的款项”。

合同负债是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增值税是向税务机关支付的价款,因此合同负债不含税。

二、预计负债

1. 预付负债核算或有支出。

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二条,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

第四条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 预计负债核算销售退回、售后质量保证等。

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二条对于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规定,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按照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即,不包含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收入,按照预期因销售退回将退还的金额确认负债。

三、解读结论

1. 合同负债是未来义务,或有负债是现时义务;

2. 合同负债是预收款项,或有负债是应退款项;

3. 合同负债与收入有关,或有负债与债务有关;

4. 合同负债是以后转让商品或服务的履约义务,以后履约要确认收入的。预计负债是或有事项形成的,符合负债条件以后计入费用或冲减收入的;

四、重点提示:

1、执行完毕的合同,由于履约义务完成了,不存在计入合同负债的问题,如发生销售退回属于或有事项。

2、保证类质保作为预计负债,服务质保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计入合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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