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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合伙企业的容易出包的11个财税问题解析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份额转让不属于股权转让,无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税源依据为根据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的相关规定:“‘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资无需要缴纳印花税,具体的税源依据为,合伙企业出资额计入“合伙人资本”这个科目,而并不计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故不征收资金账簿印花税。税源依据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三、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还是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得分具体的情况

第一、非创投企业

属于非创投企业,则合伙企业股权转让,是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5%-35%。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其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创投企业

如企业属于创投企业,则可以选择:

1、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源依据为财税〔2019〕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四、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收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按股份红利所得适用20%的个税

根据国税函[20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企业,先分后税如何理解

第一、“先分后税”不是“有利润时未分配时暂不征税,分配后再产生纳税义务”,正确的理解是“有利润后,先分别计算每位合伙人的份额,当月就产生纳税义务”。

第二、合伙企业分的不是账上的利润,而是分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税源依据为:财税[2008]195号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六、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原因如下:

第一、不免税,由于不是直接投资,而且也不是居民企业之间,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分红不属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相关税源依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明确,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七、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有五个明显的不同。

第一、承担的责任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所有出资人都必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中一部分出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一部分出资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既有普通合伙人也有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 出资人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即对投资人数没有上限规定;

2、而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数为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且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也就是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

第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不一

1、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当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2、而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中的事务,只有普通合伙人才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力。

第四、 能否与本企业进行业务交易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除外,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合伙协议约定不能进行交易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五、 营业执照上名称不一样

1、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2、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八、合伙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一、小微企业属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而合伙企业司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第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就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

九、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不想当GP,因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如何做比较好。

第一、可以自己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然后用你控股的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担任GP。

第二、能得到的好处:

1、风险隔离墙,切断个人和合伙企业间连带责任。

2、方便更换实际控制人,可以在公司层面换股东,避开合伙人会议和合伙企业工商登记。

十、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申报完了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无需交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第五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自然人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不属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

第一、合伙企业本身不纳税,合伙企业本身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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