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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超经营范围开票风险如何防范一、为什么存在超范围开具发票的情形? 第一、业务经营的多元化的结果:很多企业在经营中临时会出现超出经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业务,如销售产品的企业,将其空余的房产用于出租,将其节余的资金提供给别的企业有偿使用等等。 第二、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从原来的核准制向备案制的过渡,以及企业经营的日益复杂性,时限性要求,使企业在面临稍纵即逝的商机面前,往往是先作业务,然后才去考虑是否有相应的资格。 第三、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已在人民的心目落地生根,使许多企业认为,只在不违法,就没有作不了业务的意识,让众多的企业在作业务时,根本不会考虑到有无超出范围经营的事,往往是先上车,后再去买票或补票。于是超范围开具及经营已成为常态。 二、超范围开具开票是不是属于虚开发票? 本人认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只有业务是真实的,就不是虚开发票行为,也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中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按真实发生的业务进行核算的总体要求,按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所谓虚开发票,有且只有下面三种情形。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根据上述的对企业发票的三条标准进行对照,由于企业开具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相符。所以,超经营范围开票和虚开发票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在税务层面不存在任何问题。 三、超经营范围发生业务工商部门的职权 第一、超经营范围在工商部门眼里往往被认定属无照经营,但随着营业执照从原先的审批制过渡到备案制,企业本来就有营业执照,如将“超范围”认定为无证经营的,已失去法理的正当性,以及国家放管服的时代背景。 第二、工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仍有查处的权利:按《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第三、根据对现行相关法规的解读,工商部门对超范围经营查处的权利仅限于法给予“责令限期登记”的“超范围经营”,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去就变更的才能查处,而除此以外的超范围经营,均非工商机关查处, 所以工商部门如发现企业超范围经营进接查处的,也没有法理依据。 四、超范围开票如何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第一、临时性业务:使用开票系统开具发票时,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增加相应税目,自行开具发票。 第二、经常性业务:先到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相关税目,然后自行在开票系统查找,增加税目开具发票。 五、面对税务及工商检查如何办? 第一、在税务层面,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业务真实性,并向税局进行合理解释,当超经营范围开票的金额较大引起税务局关注时,需要保留好相关税务证据,如购销合同、账单、银行收款凭证等,以应对税务部门检查、不会有任何风险。 第二、在工商部门层面:首先证明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特别是超范围经营,如无需得到法定许可则得证明业务的偶发性,如工商部门执意进行查处,则以没有收到工商部门责令限期登记”的“超范围经营”的通知作为抗辩,然后作好必须的沟通与协调,正因为工商部门发现就查处的的正当性性已经没有,所以在工商层面,风险也基本能化解。 五、研究结论: 第一、了解当地的政策,如湖北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发生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范围,工商部门不予变更营业执照范围的,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发票; 第二、作好相应的基础工作,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偶发性,并准备好相应的资料进行备查; 第一,作好沟通,给足职能部门的面子也同样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