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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研究——质保金不一定就是合同资产

一、何为合同资产?

按照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所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企业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企业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企业交付另一项商品的,企业应当将该收款权利作为合同资产。

二、质保金产生的背景

在实务中,企业的质保金的形成主要在于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总的价款已确认,但客户担心购进的商品如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企业如不在第一时间进行售后服务将会很被动,于是就将应收账款的一部分约定在质保期满后再支付。

按照财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上述原因形成的质保证,实际是应收账款的一部分,其明显不符合合同资产的定义,具体原因如下:

第一、从合同资产的定义来看,合同资产是需作点什么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但售后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需要售后,存在不确定性,所以从这个意义来说,质保金很显然不是合同资产。

第二、企业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提供的质量保证,是为了向客户保证所销售商品符合既定标准,是国家法律及合同的必然要求,它自然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当然也不能单独确认一项资产。

第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售后服务费用,在销售费用中列示,属于典型的或有事项,由于其具有不确定性,履约成本将无法确认,按五步法确认收入的原则,其对应的收入自然无法确认。

第四、在企业的实务中,一般情况下,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以质保证名义留下的未付应收账款的尾款,基本能收回。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质保期对企业而言为就是一项信用期,质保金本质上仅属于取决于时间流逝而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

三、研究结论:

第一、质保金并一定就是合同资产,除非在合同中单独注明在销售商品时,货款是多少,售后服务费是多少,如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售后服务费将无法获得,此时售后服务才是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第二、企业销售商品是一个时点动作,而售后服务很显然是一个时段行为,故将一个时点动作的一部分对价作为一个时段行为的履约成本对应的收入并因此确认一笔资产,明显的不合理,也不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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