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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并不影响管理人行使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权利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苏02民终2204号“董燕、宜兴市官林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二审案” 【裁判要旨】 债务人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需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才能确定,且债务人实际资产情况并不影响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权利,法律赋予管理人此项权利也是基于同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债务人的资产最终可以满足清偿所有债务,个别清偿的债权人同样也能获得全面受偿,故管理人行使该权利并不会损害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的利益。 【案件事实】 某某管理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某甲酒店向董某1清偿262500元款项的行为,并要求董某1立即向某甲酒店返还262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6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2.案件诉讼费由董某1承担。 法院查明: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撤销某甲酒店向董某1个别清偿262500元的行为;二、董某1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理人返还262500元并承担利息(以262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清理债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本案中,因某甲酒店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裁定受理对其破产申请,故某甲酒店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3月24日期间向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若不能实现某甲酒店的财产受益,则该清偿行为构成个别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通过某甲酒店的收款收据、借条及许某强陈述,对于某甲酒店向董某1借款292500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因董某1自认某甲酒店于2023年还款262500元,且董某1也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某甲酒店的个别清偿行为使某甲酒店财产受益的情况,故某甲酒店上述清偿行为构成个别清偿。现某某理人要求撤销某甲酒店的上述清偿行为,并要求董某1向其返还款项并承担逾期返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利息起算日从管理人要求董某1返还款项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即2023年8月1日起算。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甲酒店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向董某1归还的款项是否应认定为个别清偿,是否应予返还,金额如何确定。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已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裁定,受理无锡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某甲酒店的破产清算申请,可以证明某甲酒店已具备破产条件。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根据一审中双方确认的事实,在法院受理案外人对某甲酒店的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某甲酒店向董某1累计归还借款262500元,且无法证明某甲酒店的个别清偿行为使其财产受益,故某甲酒店的该清偿行为构成个别清偿,某某理人有权要求撤销上述清偿行为,并要求董某1向其返还款项及利息。至于某乙酒店的资产经评估有1.74亿元,而其债务仅6000万元左右,不属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对此,本院认为,某甲酒店的资产是否足以清偿债务,需在破产清算程序完成后才能确定,且某甲酒店的实际资产情况并不影响破产管理人行使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权利,法律赋予管理人此项权利也是基于同等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如某甲酒店的资产最终可以满足清偿所有债务,个别清偿的债权人同样也能获得全面受偿,故管理人行使该权利并不会损害受个别清偿的债权人的利益。关于董某1提出在该时间段内的借款与还款应逐次抵扣,不能累计计算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