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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相关法律知识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与管理人对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情况、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性等发生争议引发的纠纷。在破产案件中,债权的申报和确认是保障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一项重要制度。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分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和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于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而管理人不更正的,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请求确认债权的民事纠纷。

【诉讼条件】

     当事人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的条件为:(1)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除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1款、第56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该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主要是指《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职工劳动债权和公法意义上的税收债权。(2)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已完成审查程序,并编制了债权表或者法律规定无须申报的特殊债权完成了调查公示程序。所有债权必须先由管理人审查核实后才能予以确认或不确认,在管理人未完成债权审查核实和公示程序之前,不得提起债权确认之诉。(3)经过了异议前置程序。即对管理人审查编制并公示的债权清单或债权表所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管理人提出了异议,而管理人不予认可或更正才能提起诉讼。只有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存在实体争议的时候才能提起本案诉讼。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提起诉讼的,债务人作为原告,被异议债权人列为被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7项规定,管理人的职权之一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其他人的债权有异议的,异议债权人为原告,被异议债权人为被告。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作为原告,债务人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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