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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公司注销了,还能起诉主张债权吗?

公司注销是指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或破产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可以说,公司注销是公司“死亡”的宣告书。

有时候债权人会发现

去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

才发现作为被告的公司已经偷偷注销

在没有被告的情况下

债权人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呢?

案件回顾

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监控设备,合同总价为100.62万元。原告依约交付货物并开具发票。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70.62万元,剩余30万元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8日以票据支付方式向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背书,汇票到期日为2019年9月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承兑成功。

今年原告发现发现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月10日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遂提起诉讼。经安宁市人民法院审查,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为昆明某股份有限公司,其在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销前虽成立清算组,但未在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书面通知债权人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判决:被告昆明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30万元。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之规定: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昆明某股份有限公司未书面通知行为导致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申报债权未获清偿,损害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中,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办理注销登记,法律上主体消灭,被告昆明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云南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终止时的股东即清算义务人应向原告北京某讯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支付30万元。

法官后语

公司注销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债务一笔勾销,要分析公司“死亡”的过程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债权人履行通知和公告的义务,且公司登记机关在公司申请注销时一般会要求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提交《承诺书》,《承诺书》载明:对于公司注销后又发现遗漏未处理债务的,承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起诉前发现被告公司注销了,而公司注销未经过清算或者清算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把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的出资人列为被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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