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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程序指引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持续下行,仍然面临较大增长压力,各行业面临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的风险也越来越大,但在中文语境下,破产常被视为倒闭、关门、终结甚至跑路的代名词,其实不然,今天就来分享一下如何由债权人、债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主体,依法诉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让企业依法退出市场,或者让“濒临死亡”的债务人“起死回生”,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一、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当企业出现破产原因时,申请主体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认为其具备破产原因。

    企业具备前述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法申请破产重整。

二、谁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持有上市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上市公司进行重整。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法定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破产宣告前,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三、破产有哪些类型可以选择?

申请企业破产有三种类型可供选择:破产清算、重整、和解。

破产清算是指法官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的过程。

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过程。

破产和解是指为避免破产清算,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并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经法院许可的关于解决债权债务问题的过程。

四、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法》第十五条)

五、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1)债权申报的权利。债权申报是债权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的前提。债权人应及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对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提出异议的权利。债权人如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向管理人提出,经管理人解释或者调整后仍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3)表决权。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4)选举或被选举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可以选任债权人代表成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在法律和债权人会议授权的范围内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

  (5)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6)撤销权。破产申请受理后,管理人如未依据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等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7)接受分配财产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据债权人会议通过或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接受财产分配。

六、债务人拒不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等资料的,会产生哪些法律责任?

      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提示

对债务人而言

(1)慎重选择合适的破产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会让债务人最终走向终点,而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则有可能让企业迎来“第二春”。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要综合考虑企业的负债规模、产品或者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发展等因素,统筹规划,选择适当的破产程序。

(2)债权异议之诉的提出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可以提起债权异议之诉。债务人的财产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无法缴纳诉讼费,鉴于一旦异议成功,债务人本应承担的一部分债务得以免除,债务人的财产可以清偿剩余确认的全部债务,对维护全体债权人的权益是有利的。故,该费用可以作为共益债务,由管理人来安排。

对债权人而言

(1)注意债权申报的时间

作为债权人,除了被动等待管理人通知,还可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或者企查查、启信宝等第三方平台查看债务人的情况,发现债务人有破产信息,及时联系管理人进行申报。

(2)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享有核查债权、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等多项事关破产程序的决策权。债权人一定要积极参与债权人会议,即使自己不能亲自参加也要委托他人代为参加,充分行使自己作为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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